大连电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4名激励对象中,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4名激励对象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2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现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同意公司在对应限售期届满后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96.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监事签字:
任 海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监事签字:
姜阳燕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监事签字:
陶 丹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