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沈一开
赵晓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