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独立董事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独立董事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独立董事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独立董事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陈劲、沈一开、赵晓东在2023年度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