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5  中公教育(002607)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周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4日(周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3名,代表股份1,996,152,0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66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06,136,2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0424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390,015,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38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195,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落实向金融机构融资事宜,公司拟以自有的土地、房产及子公司股权等资产,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的担保,在此担保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等;担保类型为因日常经营需要申请信贷业务而产生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履约担保等。

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者授权代表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对具体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和签署担保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951,268,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15%;反对38,296,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5%;弃权 6,587,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1,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18%;反对38,296,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944%;弃权6,587,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2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和李敏娜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