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29  中公教育(00260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7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名,代表股份1,936,925,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05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65,053,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9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71,872,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1,872,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238,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9%;反对1,68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185,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95%;反对1,686,9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73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7%;反对1,187,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684,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1%;反对1,187,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35,714,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5%;反对1,191,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5%;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661,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7%;反对1,191,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3%;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和李敏娜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