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仲裁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86,871,071.6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及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或尚处于审理中,部分案件尚处于双方调解期,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收到《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90571号)、《仲裁申请书》获悉,北京中公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受理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2、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人代理人:徐路、徐心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永新。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浦发银行与北京中公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到期后,北京中公未按照相关约定向浦发银行偿付相关款项,李永新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鉴于此,依据上述《合作协议》的相关支付条款,浦发银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北京中公向申请人浦发银行偿付本金人民币86,621,071.6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2)被申请人李永新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3)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李永新向申请人浦发银行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00.00元;
(以上暂计算至2024年7月23日合计人民币86,871,071.67元)
(4)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李永新共同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此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共1437件,涉案金额合计57,744,120.07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18%。
原告 | 案由 | 案件数量(件) | 涉案金额(元) |
机构 | 合同、侵权等纠纷 | 78 | 12,600,101.02 |
个人 | 退费类纠纷 | 1235 | 32,565,101.56 |
劳动争议类纠纷 | 119 | 12,530,541.96 | |
其他纠纷 | 5 | 48,375.53 | |
总计 | 1437 | 57,744,120.07 |
(2)自2024年11月19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上述重大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共999起,涉案金额合计为120,817,405.40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30%。
原告 | 案由 | 案件数量(件) | 涉案金额(元) |
机构 | 合同、侵权等纠纷 | 3 | 87,049,268.32 |
个人 | 退费类纠纷 | 981 | 33,126,116.00 |
劳动争议类纠纷 | 15 | 642,021.08 | |
总计 | 999 | 120,817,405.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仲裁事项外,上述案件单笔涉案金额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及其他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