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3-12-23  捷顺科技(002609)公司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9日整体变更,并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4月29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2009673。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9日整体变更,并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1992年6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4141894。
2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十三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137号办);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第十四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137号办);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
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批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决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无偿财务资助; 6、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9(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2……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六条 …… (五)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或者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16……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17……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第一百〇一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8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小股东(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新修订公司章程无“独立董事”章节内容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原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解聘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公司股票上市后,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并应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过半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20……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〇七条 ……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决定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1…… 董事会有权决定: …… (四)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或金额虽在3,0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或成交金额虽在3,0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予以累计计算后履行有关程序,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2…… (六) 本着科学、高效、稳健的决策原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事项: …… (4)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或交易总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足0.5%的关联交易。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六)本着科学、高效、稳健的决策原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 (4)提供关联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或交易总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足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予以累计计算后履行有关程序,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董事长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3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4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5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电话、微信、邮件、线上会议方式举行。
26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7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8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9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30公司的分红监督约束与信息披露机制: ……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公司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三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分红监督约束与信息披露机制: ……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
(七)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权益分派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定权益分派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1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3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达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达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3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
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5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6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7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注:1、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新增条款之后续条款编号,相应变更;

2、本次修订涉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具体经办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