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7,148,2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500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0*****973 | 唐健 |
2 | 00*****737 | 刘翠英 |
3 | 08*****115 | 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
咨询联系人:唐琨咨询电话:0755-83112288-8829传真电话:0755-8311230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