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捷顺科技(0026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3点在深圳市龙华区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召开,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总经理赵勇先生(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因行程安排冲突,经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1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表决权股份345,898,725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518%(注: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3,637,800股,在计算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643,510,481股,下同),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431,284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2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467,44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70,50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269,4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38,1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反对股数为2,619,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弃权股数为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41,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6.0668%;反对票2,61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8839%;弃权

票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49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247,5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16,2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5%;反对股数为2,619,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弃权股数为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5.9508%;反对票2,61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8834%;弃权票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5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285,7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54,4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6%;反对股数为2,603,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5%;弃权股数为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57,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6.1532%;反对票2,603,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7943%;弃权票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2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281,0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49,7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2%;反对股数为2,603,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7%;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52,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6.1283%;反对票2,60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7975%;弃权票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742%。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308,6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77,3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2%;反

对股数为2,58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弃权股数为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80,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6.2746%;反对票2,58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6740%;弃权票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1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3,292,96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5,861,6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股数为2,595,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5%;弃权股数为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264,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6.1914%;反对票2,59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3.7567%;弃权票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5,762,72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8,331,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股数为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股数为4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8,73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2793%;反对票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4679%;弃权票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52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45,777,625股(其中现场投票327,431,284股同意,网络投票18,346,3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股数为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股数为

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8,74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3583%;反对票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5654%;弃权票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7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林丽彬、杨佳佳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