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1  爱康科技(0026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内部门户网站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4)。

5、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但受市场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发生较大波动,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4.32元/股,短期下跌接近45%且股价长期低迷,截至目前股价为2.46元/股,接近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的授予价格2.16元/股,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激励对象意愿,经公司审慎决策综合考虑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权益授出、登记,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

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承诺,自公司本次终止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对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等方式继续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市场环境并结合同行业成功经验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择机考虑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终止实施,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需要继续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