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承慧先生、公司董事邹晓玉女士的妹妹邹晓英女士担任本次交易对手方浙江国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将依法回避表决。
2、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国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土地及厂房,是为了提高公司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目标。
3、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胜刚 刘会荪
徐锦荣 胡希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