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33,196,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8,16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5,035,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5,035,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5,035,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玉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6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776%;反对1,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0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932%;反对1,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96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776%;反对1,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0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932%;反对1,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啸女士、田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选举胡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795,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3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015%。
胡啸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02《关于选举田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1,341,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80,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056%。
田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苏常青、印佳雯
(三)结论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