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康: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2024年5月21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5元/股,首次低于1元。根据2024年4月30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之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之第
(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2024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四)项及第(七)项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