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5: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爱康5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近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219号、(2024)赣01民初2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铁二号”)、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铁一号”)
被告: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慧谷”)
被告:邹承慧
1、原告兴铁二号与被告爱康实业、赣州慧谷、邹承慧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于2024 年6 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原告兴铁一号与被告爱康实业、赣州慧谷、邹承慧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于2024 年6 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情况
1、《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219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143654560.96 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654560.96 元为基数,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26680 元;
四、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393943 股质押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时的证券代码:
00261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赣州港1号地块(龙岭工业园南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09276 号、0009277 号、0009278 号、0009279 号、0009280号,他项权证号:赣(2021)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939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邹承慧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邹承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张家港爱康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9.7373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九、驳回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7159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1012159 元【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邹承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228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249587740.92元;
二、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9587740.92元为基数,自2022 年11月17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73320 元;
四、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666751股质押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时的证券代码:
00261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赣州港1号地块(龙岭工业园南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09276 号、0009277 号、0009278 号、0009279 号、0009280号,他项权证号:赣(2021)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939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邹承慧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邹承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张家港爱康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21.00825%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九、驳回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9294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1564294 元【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邹承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对公司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66060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是本案的质押物之一。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上述事项无法解决,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公司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