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4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为7名,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53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240,978,400股的比例为0.04%。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28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3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4日提交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4月28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265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20% |
解除限售期 |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4月28日,因此,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4月27日届满。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2021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1、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7,177,897.38元,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476,805,974.36元。 2、2020年和2021年净利润平均值为428,257,142.94元。 3、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相较于业绩考核基数的增长率约为11.34%。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
(四)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人 | 根据公司管理层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部分7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7名激励对象的2022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等级为“C”级及以上,对应标准系数为100%,暨上述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比例为100%。 | ||||||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20%。
根据上文“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530,0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1,240,978,400股的比例约为0.04%,详情如下:
单位:股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应被回购注销的数量 | 剩余激励股份数量 |
冯佳 | 董事会秘书 | 700,000 | 140,000 | -- | 560,000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人) | 1,950,000 | 390,000 | -- | 1,560,000 |
合计 | 2,650,000 | 530,000 | -- | 2,120,000 |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2022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530,000股,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530,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授权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530,000股,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