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经认真查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规划,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各金融机构具体授信额度以签订协议为准,授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授信额度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主要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额度,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
展资金需要而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风险可控;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及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额度的制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额度的制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