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朗姿股份(0026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1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43,070,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22,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622,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67%。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622,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67%。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04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2,660,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2%;反对382,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160%;反对382,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01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骐瞳、韩璐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