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59,651,58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56%。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8,203,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人,代表股份18,203,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143%。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8,203,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143%。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郑州集美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3,778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4.9481%;反对919,510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3,778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4.9481%;反对919,510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阳光、李思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