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6日下午14:0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54,2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47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2,84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2,84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2,84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3%。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股权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6%;反对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0%;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6%;反对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0%;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参股公司股权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
%;反对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6%;反对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0%;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阳光、李思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