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2.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4. 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5. 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杨渊晰、韩俊峰、刘建军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