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更新2023年三季报)(修订稿)

查股网  2023-12-01  北玻股份(00261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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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注册时间:1995年5月18日

联系方式:0379-65110505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以玻璃深加工设备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洛阳、天津及上海建有生产基地,主要产品包括玻璃钢化设备、深加工玻璃产品、三元流风机等,依托在玻璃深加工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积极围绕行业拓展延伸,逐步拓展了Low-E镀膜设备、玻璃深加工自动化连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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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系统等多元化产品,以扩大市场竞争优势。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0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额248,220.46229,515.04249,777.38210,666.65
负债总额73,077.8963,451.8687,435.4250,856.29
股东权益175,142.57166,063.18162,341.96159,810.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171,787.86162,740.24153,249.43151,396.5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127,219.63149,618.76169,904.91106,533.66
营业利润11,365.773,897.336,728.911,716.21
利润总额11,263.294,045.556,722.112,076.40
净利润9,579.393,981.225,965.31979.8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47.623,552.865,490.421,363.2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826.671,236.712,642.692,830.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50.49-1,526.26-5,371.252,413.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0.00-100.00-3,430.09-398.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51.83388.76-6,581.013,993.70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3.09.30 /2023年1-9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

流动比率(倍)2.512.642.1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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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2023.09.30 /2023年1-9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速动比率(倍)1.911.821.562.2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1.15%18.04%24.79%15.99%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29.44%27.65%35.01%24.1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5.245.166.435.69
存货周转率(次)2.872.533.473.0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100.010.030.0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030.00-0.070.04

注:1、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5、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价值+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2],2023年1-9月数据作年化处理;

6、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存货期初账面价值+存货期末账面价值)/2],2023年1-9月数据作年化处理;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

8、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宏观环境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玻璃深加工设备及产品,下游领域主要包括建筑、光伏、汽车、家居等行业,其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发展、我国城镇化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密切相关,亦受国际贸易格局、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因素影响。当前国内外的宏观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出现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且持续恶化的情形,会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将面临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风险。

(2)贸易政策及汇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出口产品主要为玻璃深加工设备及产品,主要出口国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已对公司的玻璃钢化设备、高端幕墙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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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主要产品加征25%关税,目前主要通过与客户协商共同承担上述关税成本。当前国际贸易争端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若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如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或主要进口国对公司的产品实施贸易封锁、进口限制或进一步加征关税等贸易政策或行业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开展的境外销售主要使用外汇结算,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而公司如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在外汇结算过程中面临汇率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3)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玻璃深加工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相对分散,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实施,以及下游客户对于产品综合要求的不断提升,公司面临技术、价格、质量、服务和品牌等方面的竞争。若竞争对手实力增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开拓前瞻性战略新品,持续保持研发、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4)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工信部于2021年7月修订发布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严格限制平板玻璃新增产能,光伏压延玻璃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需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上述相关政策在充分考虑市场合理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约束产能无序扩张,实现产业布局调整、技术装备水平等提升,促进相关产业良性发展。

平板玻璃与发行人深加工玻璃产品,光伏压延玻璃、平板玻璃深加工与发行人玻璃深加工设备构成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若相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上游原材料供应及下游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将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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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210,666.65万元、249,777.38万元、229,515.04万元和248,220.4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6,533.66万元、169,904.91万元、149,618.76万元和127,219.63万元,公司资产和营收规模整体呈增长态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将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内部控制、员工管理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满足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2)环境保护风险

在双碳目标指引下,节能减排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绿色转型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制造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深加工玻璃产品及设备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国家相关制度要求的提高,对公司环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公司污染物排放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或因偶发因素造成污染物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及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9.49%、19.10%、20.56%和26.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63.21万元、5,490.42万元、3,552.86万元和9,047.62万元。公司毛利率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宏观经济、行业竞争、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市场营销、技术研发、成本控制等经营因素密切相关。

报告期内,钢材、玻璃原片等原材料是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价格波动会对公司产品成本、定价、盈利水平等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主要客户书面约定原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相关的产品价格调整机制,价格传导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钢材、玻璃原片等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可能导致原材料供应趋紧,将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压力。公司如不能有效提升成本管控或传导能力,将会对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人力成本的上升,业务拓展带来的销售、研发和折旧摊销等费用支出的增长,均可能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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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2)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164.55万元、42,554.95万元、33,951.83万元和49,220.91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31%、25.05%、22.69%和29.02%,如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及客户本身经营情况不佳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部分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3)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3,715.40万元、48,636.24万元、47,900.78万元和40,683.78万元,存货余额较高,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9.31%、35.38%、40.30%和32.83%。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存货变现困难,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存货减值压力和跌价风险。

(4)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依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3年9月到期,已申请续期并于2023年11月进入备案公示阶段。若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在上述资质证书到期后,未能通过资质复审或者国家关于税收优惠法规发生变化,将可能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1)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

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瑕疵、交付延迟、违约、侵权、劳动纠纷等事由引发纠纷或诉讼风险。一旦发生产品纠纷或诉讼,将对公司品牌信誉和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潜在赔偿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健玻璃之间主要存在两项诉讼纠纷,具体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相关内容。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发行人其中一项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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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已获立案,目前尚在审理中。若公司在相关纠纷中均败诉或者胜诉后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其中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预测毛利率略高于报告期内同类产品毛利率水平,若本次募投项目无法有效控制产品成本或募投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计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主要为公司新设子公司,需要依托公司的技术、人员、渠道等资源,同时公司面临着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有所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存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下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每年将新增大额折旧摊销,根据测算,在项目运营期间每年新增折旧摊销最高为7,505.05万元,分别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达产年新增营业收入、新增利润总额的

5.42%、45.04%。由于上述折旧摊销具有固定成本属性,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产比例较大,相关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大幅提升,产能有效消化是实现预期收益的基础。若未来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动,或同质化产能扩充过快,发行人无法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公司市场竞争地位或产品竞争力下滑,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等,公司将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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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相关厂房、实验室等建设,北玻轻晶石主要产品为轻晶石墙体材料,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根据厂房、实验室等建设需要向北玻轻晶石采购轻晶石墙体材料,预计累计采购金额上限为600万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0%,该等情形将构成新增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因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4)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波动风险。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一定波动,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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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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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注销股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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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73.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62,646.2241,659.71
2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4,105.3039,924.63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9,068.7317,745.83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8,743.00
合计145,820.25118,073.17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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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甄清和韩斐冲。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甄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普莱柯、东风汽车、华剑智能、渤海汽车、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等公司的IPO、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韩斐冲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容百科技、设研院、隆华科技、长青集团、江阴银行、佳沃股份、王府井、首商股份、天山铝业、绿景控股、首钢股份、富淼科技等公司的IPO、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孙靖非,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孙靖非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曾参与宇信科技、隆华科技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廖君、周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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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甄清、韩斐冲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6层邮 编:100033电 话:010-56839300传 真:010-56839400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截至2023年10月31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2,019,102.00股,持股比例为

0.22%。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均遵从市场化原则,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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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3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5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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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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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发行人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937,170,000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公司自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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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系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

发行人已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并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上述规定。

(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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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属于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情形,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发行人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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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述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持续督导期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2、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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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3、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4、对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1、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相关披露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5、现场核查1、定期现场检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2、专项现场检查:出现下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6、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7、督促整改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8、虚假记载处理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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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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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靖非
保荐代表人:
甄清韩斐冲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