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进行了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蔡海静 俞伟峰 张旭勇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