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股票代码:002615 股票简称:哈尔斯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6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4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334.9517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10,198,629股,其股票来源于公司在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5月1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和《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10.6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3年11月17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198,62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9%。最高成交价格7.1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5.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6,518,394.2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2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30%、2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2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额外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持有人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持有人自愿承诺在每批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分配当批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锁条件的持有人在额外锁定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其持有份额的解锁与分配。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考核年份 | 业绩考核目标 | |
目标值(P) | 触发值(Q) | |
2024年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2025年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2026年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2、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2023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
A≥P | X=100% |
Q≤A<P | X=80% |
A<Q | X=0% |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未解锁部分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考核及解锁,若递延一年后仍未达到原定目标值考核要求,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净值=出售时股价×对应的解锁份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下同)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持股计划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评分(S) | 80≤S | 70≤S<80 | 60≤S<70 | S<60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其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按照其原始出资额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售、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八)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审议预留份额分配/再分配方案;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2、持有人也可以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相关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已解锁未分配部分、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返还的金额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违法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返还的金额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1、持有人主动离职;
2、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3、持有人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被辞退;
4、因公司裁员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持有人资格的行为。
(三)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的,且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四)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的,其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关系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享有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收益权、投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因此本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