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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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含短视频,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舆情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舆情监控与维护;
(二)正向舆情引导与激发;
(三)舆情管理工具、渠道的储备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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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极可能引发负面舆情事项的信息管控与处置、汇报;
(五)已触发舆情事项的反应机制、回应渠道与方式、决策程序等。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总裁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及工作职责由舆情工作组另行确定。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于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做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结合董事会相关决议(如有),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四)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五)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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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品牌部门作为主导部门,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为辅助部门,品牌部门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最终由品牌部门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组长与副组长。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品牌部门工作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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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品牌部门,公司品牌部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组长与副组长;
(二)品牌部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与副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重大舆情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与副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部门、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以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平台及其他类型互联网交互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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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声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