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交易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等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正式协议能否签订取决于后续的尽职调查及根据审计、法律及评估结果进行的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现金流,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为此我们同意本次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