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