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该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