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延期的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的通知,上述一致行动人已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延期确认函》(以下简称“《延期确认函》”),声明双方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延期确认函》签署的背景情况
1、何启强、麦正辉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协议约定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上市。
2、2014年6月29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同意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至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5年1月13日完成。因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将延期至2018年1月13日。
3、何启强、麦正辉为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公司”)的股东,2015年6月10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何启强、麦正辉应促使新产业公司在长青集团股东大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与何启强、麦正辉保持一致行动。
4、2018年1月12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19年1月13日。
5、2019年1月13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20年1月13日。
6、2020年1月12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21年1月13日。
7、2021年1月12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22年1月13日
8、2022年1月12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23年1月13日
9、2023年1月12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将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期一年,即延期至2024年1月13日
2024年1月12日,在前述基础上,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延期确认函。
何启强、麦正辉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至本公告日,双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2,3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3%,具体情况如下:
何启强: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191,21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7%。
麦正辉:现任公司董事、总裁,持有公司股份171,10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6%。
同时,何启强与麦正辉通过两人各持股50%的新产业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合计8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7%。
二、《延期确认函》的主要内容
在前述基础上,何启强、麦正辉经协商一致同意,就《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相关事项达成以下确认内容:
1、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一致行动人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的有效期均延期一年至2025年1月13日止届满。
2、双方一致行动的内容不变。
3、本确认函由何启强、麦正辉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4、前述相关文件确定的一致行动的期限届满后,如果何启强、麦正辉二人不再续签延期的,则前述相关一致行动人协议自行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延期确认函》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