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转让事项概况
1、2023年6月30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3年6月30日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签订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厨(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持有的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公司全资持有的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山公用或中山公用指定的关联方。(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2023年12月29日,根据交易各方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中山公用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决定延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2024年5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二、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
在《原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公司与中山公用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磋商,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双方仍未能就本次股权转让的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期到期后,双方不另行签署延长有效期的协议,但未来仍可能就相关事项进行接触。
三、其他事项
公司签署的《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公司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不再另行签署延长有效期的协议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会对目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