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展诚大道8号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石剑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股东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849,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23,005,903股的
8.208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7,437,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23,005,903股的7.66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股份10,4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23,005,903股的0.5414%。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石剑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0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842%;反对3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7701%;反对3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66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4487%;反对7,1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8923%;反对7,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0,66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4487%;反对7,1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8923%;反对7,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