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丹邦1: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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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4)第010577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4)第013795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丹邦科技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由于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审计资料,我们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无法对确认丹邦科技公司2022年12月31日余额及2022年度发生额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及(附注五、8)所述,丹邦科技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我们未能获取前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及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期末账面价值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2)及(附注五、13)所述,(1)丹邦科技公司前期预付的设备款约1,974万美元(截至本期末折合人民币14,037.66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2)丹邦科技公司2019年已入账的两条从日本进口的300MM四冲五贴组合线、两条500MM四冲五贴组合线,共计四条四冲五贴组合线价值9.38亿日元(截至本期末折合人民币5,790.81万元)设备,2024年3月20日公司资产盘点未见实物。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能否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3、丹邦科技公司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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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无实际经营,亦无经营管理人员,我们未能获取香港丹邦公司相关的审计资料,无法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就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相关影响作出合理保证。
4、丹邦科技公司2023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310,815,562.64元,且2023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814,201,238.92元,已到期无法偿付的有息负债本息合计为7.62亿元,已经发生多起债务违约,主要银行账户均已被司法冻结。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丹邦科技公司管理层虽已拟定了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计划,但我们未能就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丹邦科技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同时也无法判断在此种情况下丹邦科技公司的所有非货币资产计价是否合理。
5、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所述,丹邦科技公司发生多项诉讼、仲裁,因涉诉案件中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还未最终判定,我们亦未获得完整的诉讼资料,无法判断这些案件最终涉及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证据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基于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我们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同时也无法判断在此种情况下丹邦科技公司的所有非货币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无法确定相关事项的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