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艾格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18 证券简称:R艾格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判决的日期:
一审判决收到时间:2024年6月3日二审判决收到时间:2024年8月30日
(三)受理法院
一审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一审以及二审已裁判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信息
1、原告1:
姓名或名称:汪岩原告2:
姓名或名称:朱雄春
2、被告
姓名或名称: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朱雄春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二审基本信息
1、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岩
3、原审原告:朱雄春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汪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艾格拉斯公司于 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事实与理由:汪岩系艾格拉斯公司股东,2022年8月25日,艾格拉斯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法。首先,召集人无权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未履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能履行或均拒绝履行时股东方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其次,本次股东大会未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汪岩未收到会议通知文件。再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未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免去董事的议案以及提名新任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内容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
朱雄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艾格拉斯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事实与理由:朱雄春系艾格拉斯公司董事长。2022年8月25日,艾格拉斯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召集人无权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未履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能履行或均拒绝履行时,股东方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未向公司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未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免去董事的议案以及提名新任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内容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
2、判决结果
汪岩作为艾格拉斯公司股东,在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提起诉讼,而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集、通知等程序均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不能确保全体股东知晓相关通知内容,难以保障艾格拉斯公司全体股东收到会议通知,不属于轻微瑕疵,依法应予撒销。
相关决议撤销后,已属不存在,故对于朱雄春要求确认案涉临时股东大会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作
出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驳回原告朱雄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朱雄春负担70元(已交纳),由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7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1、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岩、原审原告朱雄春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格拉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汪岩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艾格拉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原董事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有效的回复,一审法院认可原董事会回复效力等同于间接认可回复所盖非备案印章的有效性,该认定已经超越汪岩一审请求和法院审查范围,将导致艾格拉斯公司同时并存两枚有效公章,损害艾格拉斯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其次,召集股东系依法取得召集权,但因原董事会拒不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召集股东只能向主办券商和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而不是召集股东故意不以合法形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涉案股东大会召开时艾格拉斯公司已经
退市,无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平台发布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也不再同步披露艾格拉斯公司公告信息,召集股东客观上无法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指定媒体发布会议通知。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召集股东提议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知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因原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客观上无法履行,因此该轻微瑕疵并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四条的规定,涉案股东大会决议不应撤销。
2、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案涉股东大会召开于2022年8月25日,当时尚未废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第七条规定,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正式公告。另外,艾格拉斯公司提交的证据2已经载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www.neeq. com. cn,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且艾格拉斯公司按照规定在该平台上发布过公告。故艾格拉斯公司明知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但未在
该平台上及时发布《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且先行在《国际商报》上予以刊登,该通知的发布,不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能达到向全体股东进行合法通知的效果,难以确保全体股东知晓相关通知内容,案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程序问题不属于轻微瑕疵,故一审判决认定应予撤销,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艾格拉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自2022年8月25日至本终审判决出具之日,公司多数子公司股权架构、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均被变更,其中个别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已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信息被变更之后,相关子公司
持有的两只基金被赎回、控制,涉及金额约4,500万元左右。
3、被变更的子公司在此期间经营情况、是否负有债务等情况不明。
(二)应对措施
1、2024年9月2日,公司已向对方邮箱:egls400118@126.com发送了邮件,要求5个工作日内归还被变更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所有银行的Ukey及相关车辆。
2、公司会根据归还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措施。
3、积极配合和推动多起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调查工作。
五、备查文件
(一)全套诉讼文书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