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艾格1:监事会关于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31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或“公司”)通过邮箱收到股东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骊悦”)、北京康海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海天达”)、上海喜仕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喜仕达”)及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腾博越”)(以上主体以下合称“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银杏树”)、朱海亮发送的《关于提议召开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函》及《关于共同提议召开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函》(以下简称“《函》”)及委托王俊虹(以下简称“受托人”)向公司提出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2025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上述电子版对应的纸质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一、监事会核查工作
2024年12月18日,上述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12月27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以下简称“《进展公告》”)。2025年1月9日,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纸质文件后,对《进展公告》中描述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规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审查。
公司监事会认为:《进展公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告内容有理有据;提案人股东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国有股东利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董事会已依法充分的履行了勤勉义务相关职责。
二、监事会核查结论
1、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权的股东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案人至今拒不履行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股权处置及执行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
2、提案人涉嫌刑事犯罪
提案人自2014年成为公司股东至今10年期间未对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披露,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和国有股东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监管层管理秩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案人在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再次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的规定。
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已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进行了实名举报,目前公司正在配合调查。
3、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提案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不归还已被变更的公司子公司及4,500万元资金,其再次以“维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维系公司正常运营”召开会议缺乏合理性。
2024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会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提案人及其相关人员为被告提起了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且已被受理。
三、结论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勤勉尽责,《进展公告》中的描述事实清楚、法律逻辑清晰、证据真实完整,提案人应及时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并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国有股东已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依法履行董事会审查职责,并向提案人发出了《邀请函》及提出了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形,提案人应及时改正《进展公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董事会前置程序未履行完毕前,提案人向监事会发送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特此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