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艾格1:关于公司股民索赔案件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2-13  *ST艾格(002619)公司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民索赔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

2026年2月12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35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高天宇、相关时任董事以及监事

被上诉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时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天宇上诉请求:

高天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2.改判艾格拉斯向高天宇支付赔偿款762,587.95元;3.改判相关时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4.改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艾格拉斯、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时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8月31日,属事实认定错误,正确实施日应为2018年4月20日。案涉首笔违规担保发生于2018年4月17日,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4%,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最迟披露期限为 2018 年4月19日,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 2018年4月20日。(二)即便是以2018年8月31日作为实施日,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高天宇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前买入的艾格拉斯股票剔除其在此期间卖

出的股票数量应为 569,000股,平均价为3.31元,一审法院认定高天宇以3.38元的平均价格买入艾格拉斯股票142,900股,并持有至基准日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酌情扣除50%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全额支持高天宇损失。本案不存在法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艾格拉斯所列公告要么是股东正常资本运作行为,要么是虚假陈述行为的衍生结果,均不构成风险扣除依据。(四)一审判决未判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五)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责任比例认定过低,应判令其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天宇赔偿款114,548.64元;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王双义、刘汉玉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相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第三项、第四项中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高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2 元,由高天宇负担27,096元,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王双义、刘汉玉负担1,206 元〔相关时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5%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40元,由高天宇负担10,107.60元,其余两名董事、监事各自负担8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会根据后续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