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至2023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英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1名关联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48,219,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1883%。现场出席2名(1名关联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1名股东现场投票,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66,3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3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81,8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1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其中4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其中4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19,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王琰、王沈北、刘祎、叶慧玉、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