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属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Longsen Ye 丁瑞玲 冯俊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