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前期已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审议《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是根据主营业务加盟模式的特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是公司做出的审慎决定。
综上,我们认可并同意《关于部分美吉姆早教中心特许经营权资源授予的相关协议签署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Longsen Ye 丁瑞玲 冯俊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