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尹月)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尹月)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22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的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按规定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和其他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以现场会议参加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会议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董事会投票情况(弃权、反对次数) | 报告期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报告期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尹月 | 12 | 1 | 11 | 0 | 0 | 1(弃权) | 5 | 5 |
二、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7日,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7日,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和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年1月27日,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2月10日,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和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4月27日,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方案事项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及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5月30日,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7月4日,对补选董事事项和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8月29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9月23日,对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履职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2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应参加1次,实际参加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2、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2年度,提名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本人应参加4次,实际参加4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提名聘任刘俊君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石瑜女士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名聘任陈娟女士和赵芬女士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提名聘任周新颖女士和李仕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提名聘任李慧女士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审议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鉴于独立董事委派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发现:1)上市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有损上市公司独立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2)上市公司未在仲裁机构指定期限内完成仲裁费支付审批流程。提名委员会决议关于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第一次会议暂不表决,待目前的事项问题整改解决完成后再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经第二次会议审议后,同意提名马红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杜胜穗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审议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冯俊泊先生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丁瑞玲女士作为第六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日常工作
2022年度,本人与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流,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检查。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管理、运营、投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事项,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记录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在培训与学习方面,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以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力图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的规范运作。
六、其他事项
本人与独立董事李阳先生、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共同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及本人、独立董事李阳先生、独立董事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在前述事项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美杰姆事项信息披露及独立董事履职核查之法律意见书》。本人与独立董事李阳先生、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共同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因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英语培训中心相关事宜对美吉姆的问询事项(问询函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23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之备忘录》。本人与独立董事李阳先生、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就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53号)之问题3、问题4的回复说明执行商定程序委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协助独立董事李阳、尹月、Longsen Ye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之问题3、问题4回复说明以及相关事项延展至二季度情况的专项核查说明》。2022年度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尹月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