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部分购买商品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你公司子公司美志美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志美源)通过和信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立体爬行屋、儿童玩具车等进口教具;你公司子公司天津美志美源与美博朗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拉伸猴产品。Gym Consulting,LLC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2019年度、2020年度的采购额(不含税)合计分别为509.73万元和377.26万元。
上述购买商品关联交易的采购金额均达到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标准,且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均未履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
1.你公司制作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信息不全,未按公司章程载明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且未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每一提案的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经过、发言要点。
2.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和会议底稿中,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俊君对议案二、议案三回避表决,但表决票情况与决议内容不一致。
上述第1项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第2项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后,高度重视《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大连监管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