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提交《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融诚持有公司248,191,38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0.18%,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发出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刘俊君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提名金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金辉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Longsen Ye(叶龙森) 丁瑞玲
年 月 日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提交《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融诚持有公司248,191,38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0.18%,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发出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刘俊君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提名金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我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的临时提案持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控股股东调整董事、提名董事的理由不够充分,不利于公司治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冯俊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