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3:诉讼进展暨撤诉的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撤诉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4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3月2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4)津0319民初795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沈北撤回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王沈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名称: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双
公告编号:2024-019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被告二名称: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罗为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自2013年, 原告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和王琰(下称“原股东”)共同投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主营“美吉姆”早教品牌。2018年10月26日,原股东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由被告二收购了原股东在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021年4月1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罗为向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了《承诺函》。在该所谓的《承诺函》下,罗为对原告在《股权收购协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由于该《承诺函》并非原告签署,原告也未授权罗为代替原告签署。因此,原告请求判令确认《承诺函》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撤诉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津0319民初795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原告王沈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沈北负担。
公告编号:2024-019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所涉及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对公司经营状况将产生利好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述所涉及诉讼案件已撤诉,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24)津0319民初795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