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233 证券简称:美吉姆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的日期:2025年2月28日
(三)诉讼开庭的日期:2025年4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详见本公告“三、(一)其他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王沈北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任职
2、 被告
姓名:罗为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任职
3、 第三人1
名称: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第三人2
名称: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霍晓馨、刘俊君、刘祎、王琰共同投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原告持股比例5.95%,公司主营“美吉姆”早教品牌。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与上述股东与第三人1(变更前为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2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由第三人2收购天津美杰姆的全部股权。
2021年4月1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罗为向第三人1和第三人2出具了《承诺函》。在该所谓的《承诺函》下,罗为对原告在《股权收购协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
由于该《承诺函》并非原告签署,原告也未授权罗为代替本人签署。该《承诺函》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第三人1、第三人2未对《承诺函》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实,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发布公告、提起仲裁,造成原告所持股票价值下跌、维权成本支出等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确认《承诺函》非原告本人签字,确认《承诺函》无效。《承诺函》中原告涉及的金额为原告享有5.95%股权的对应数额即2,380,000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传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未来”)于2025年4月2日9时至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与原告的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4)辽0103民初20795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案件判决结果不利于公司,将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加剧公司的债务压力。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受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对原告王沈北与被告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立案,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告“二、(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诉讼请求为:“由于该《承诺函》并非原告签署,原告也未授权罗为代替原告签署。因此,原告请求判令确认《承诺函》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024年9月24日原告王沈北提出撤诉申请并取得法院准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诉讼进展暨撤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2024)辽0103民初20795号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