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皓宸医疗(002622)公司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

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皓宸医疗(002622)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皓宸医疗 公司代码: 00262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皓宸医疗(002622)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需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