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2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宸医疗”、“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9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对关注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1、请你公司核实北京首拓是否认可上述合作协议解除事项。
回复:
公司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发送了《询证函》。根据北京首拓于2023年8月11日回复公司的《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函》,北京首拓不认可上述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并主张理由如下:
“首先,北京首拓融汇未曾收悉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汇垠澳丰”)所谓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送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永大1号收益权转让确认单》的邮件,且汇垠澳丰未曾与北京首拓融汇就是否出现《合作协议》3.2条约定的情形进行过书面确认,汇垠澳丰以其单方收到的所谓邮件通知即擅自确认出现《合作协议》3.2条约定的情形,并据此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对北京首拓融汇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其次,依据《合作协议》第8.2.2条的约定,北京首拓融汇仅在汇垠日丰未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的情形下,才有义务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但北京首拓融汇未曾收悉汇垠日丰表明其无法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或要求北京首拓融汇代其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在尚未确认相关事实的情形下,北京首拓融汇没有义务向汇垠澳丰支付该等管理费,汇垠澳丰据此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构成对北京首拓融汇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综上,《合作协议》系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间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汇垠澳丰在未经双方充分沟通和确认基本事实情况,也未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后续各方面工作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解除《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北京首拓融汇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据此,北京首拓融汇认为,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应认定无效。
为维护北京首拓融汇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北京首拓融汇对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的效力不予认可,且北京首拓融汇已就该等事项委托律师于2023年8月7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流程编号为44010020230000382008。”
2023年8月18日,北京首拓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对外披露。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了解,公司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了《询证函》。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于2023年8月11日回复公司的《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函》,北京首拓融汇不认可上述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并且,北京首拓融汇认为,《合作协议》系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间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汇垠澳丰在未经双方充分沟通和确认基本事实情况,也未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后续各方面工作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解除《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北京首拓融汇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基于上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北京首拓融汇不认可汇垠澳丰主张的《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律师核查意见:
2020年2月10日,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约定,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公司的股票。
2023年8月4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出具《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称已收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送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于《永大1号受益权转让确认单》的邮件通知,信托计划受益权已由北京首拓转让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且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或汇垠日丰支付的合伙企业管理费1,100万元,因此,汇垠澳丰通知北京首拓,《合作协议》自该解除函发出之日解除。
2023年8月10日,北京首拓向皓宸医疗出具《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函》回复,北京首拓不认可汇垠澳丰主张的《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对《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的效力不予认可。
根据北京首拓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北京首拓不认可汇垠澳丰主张的《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北京首拓已就该等事项委托律师于2023年8月7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北京首拓不认可汇垠澳丰主张的《合作协议》解除事项。
2、请你公司结合合作协议的约定,严格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逐条分析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能否控制你公司,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及认定依据。
回复:
(一)《合作协议》关于合作机制、合作范围及合作方式的约定
根据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于2020年2月10日签
署的《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就双方(即甲方为汇垠澳丰、乙方为北京首拓)的合作机制、合作范围及合作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合作机制
《合作协议》第四条“合作机制”约定:“在本次合作中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管理汇垠日丰合伙财产及信托计划相关信托事务等涉及融钰集团
股东权利事项,乙方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包括行使甲方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的股票。除非乙方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否则甲方应予以遵循执行。”
2. 合作范围
《合作协议》第五条“合作范围”对双方的合作范围作了以下约定:
“5.1 各方确认:甲方将独家、有偿聘请乙方为合作方并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甲方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排他的合作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5.2 各方确认:乙方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的范围为甲方行使其在汇垠日丰中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及义务所涉及的事项,包括:
(1)行使汇垠日丰作为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2)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包括与出售融钰集团股票相关的事宜,若出售融钰集团股票,单笔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5亿元(同时须确保出售股票定价及流程应符合深交所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管理规定以及不损害任何投资人利益),且转让价款支付日需不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转让款项全部划转完成后方可完成股票过户);
(3)按照乙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处理信托计划中的涉及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的相关事项;
即现皓宸医疗,下同。
(4)甲方不得滥用其在汇垠日丰中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进行对外借款和担保等损害汇垠日丰的权益的行为。
5.3 各方确认:信托计划之资金已经用于认购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文简称“资管计划”);
5.4 各方确认: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用于投资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通过汇垠日丰受让并持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2622,简称“融钰集团”)20,000万股A股流通股股份,占融钰集团总股本比例为23.81%;
5.5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所持股票表决权行使方法做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甲方、汇垠日丰与乙方或乙方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或乙方为汇垠日丰实际控制人的,甲乙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5.6 甲方有权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乙方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甲方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5.7 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关于投资策略的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乙方出具的关于投资策略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甲方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3. 合作方式
《合作协议》第六条“合作方式”对双方的合作方式作了以下约定:
“6.1 关于表决权的行使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各方确认:
6.1.1 对于汇垠日丰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甲方不可撤销的、排他的按照乙方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表决权;除非乙方出具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否则甲方应予以遵循执行。
6.1.2 乙方根据关于行使融钰集团股票表决权相关所需合理准备要求提前以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形式向甲方发送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的,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后1日内向乙方书面确认。
6.1.3 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甲方及汇垠日丰间接或直接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方法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
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甲方、汇垠日丰与乙方或乙方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甲乙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合作协议》的前述约定,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而北京首拓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间接控制皓宸医疗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现阶段北京首拓、汇垠澳丰关于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的认定意见
1、北京首拓
关于北京首拓是否能通过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的认定,根据北京首拓于2023年8月24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函》(以下简称“《8月24日回复函》”), 北京首拓认为:
(1)北京首拓融汇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单方擅自要求解除北京首拓融汇与其签署的《合作协议》。北京首拓融汇不认可上述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已通过司法程序积极维护北京首拓融汇的合法权益。截至《8月24日回复函》回复日,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关于《合作协议》解除争议事项尚未有生效的判决结果。
(2)根据《合作协议》的安排,北京首拓融汇作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自北京首拓融汇收到汇垠澳丰单方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之日至《8月24日回复函》回复日,北京首拓融汇尚未向汇垠澳丰发送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如后续北京首拓融汇拟行使相关权利,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发送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积极依法行使北京首拓融汇权利,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生产经营的稳定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汇垠澳丰
关于汇垠澳丰是否能通过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的认定,根据汇垠日丰于2023年8月25日向公司出具的《回函》(以下简称“《8月25日回函》”),汇垠日丰认为:
(1)因北京首拓融汇未在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前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优先信托本金及其预期收益,且根据《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北京首拓融汇不再享有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及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并进而触发了《合作协议》第3.2条项下汇垠澳丰终止《合作协议》的条件。
(2)此外,《合作协议》第8.2.2条约定,若汇垠日丰未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管理费,则北京首拓融汇应依据《合伙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即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合作协议》第10.5条约定,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因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或汇垠日丰支付的本年度合伙企业管理费1,1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10.5条约定,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3)基于以上原因,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及2023年8月7日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决定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将不再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根据《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汇垠澳丰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行使汇垠日丰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
(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可以通过汇垠日丰控制上市公司,因此,汇垠澳丰将恢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若《合作协议》解除,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及认定依据
目前,北京首拓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
若《合作协议》被依法有效解除(包括被有权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解除、经《合
作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解除等情形),汇垠日丰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3.81%。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以及汇垠日丰于2023年8月15日回复公司的《回函》(以下简称“《8月15日回函》”),汇垠澳丰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行使汇垠日丰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因此,汇垠澳丰享有对汇垠日丰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股东名册,除汇垠日丰外,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汇垠日丰持有公司23.81%股份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大(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84%、2.4%、1.79%和1.65%),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结合公司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出席率(即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与公司股份总数之间的比例)及表决情况,汇垠日丰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假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期满换届,在汇垠澳丰有提名意愿的前提下,汇垠澳丰可通过汇垠日丰行使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并行使表决权可能使其提名的董事获得通过,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决定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事实上,汇垠澳丰在2020年公司董事会换届时亦根据北京首拓的建议,通过汇垠日丰提名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全部董事并全部获得通过。
综上,若《合作协议》解除,汇垠澳丰能够通过汇垠日丰控制上市公司。
鉴于北京首拓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确认汇垠澳丰于
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最终是否发生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时间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规则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查阅《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而北京首拓融汇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间接控制皓宸医疗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公司董事会层面,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如《合作协议》解除,尽管皓宸医疗目前三名非独立董事由汇垠日丰提名,超过皓宸医疗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半数,但汇垠日丰所提名的上述董事均系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发出投资指令、汇垠澳丰通过汇垠日丰进行提名的,汇垠日丰未依据其自身表决意愿独立提名非独立董事。截至目前,汇垠澳丰没有自行决定皓宸医疗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情况,如《合作协议》解除汇垠澳丰能否决定皓宸医疗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取决于其提名董事情况及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层面,根据皓宸医疗最近三年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皓宸医疗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公司股份占皓宸医疗总股份的比例最高为27.7438%,汇垠日丰所持皓宸医疗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皓宸医疗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汇垠澳丰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基于上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如《合作协议》解除且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汇垠澳丰可以通过汇垠日丰对皓宸医疗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对皓宸医疗拥有控制权。律师核查意见:
(一)《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汇垠日丰于2023年8月15日向公司出具的《回函》(以下称“《8月
15日回函》”),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皓宸医疗股东权利,而北京首拓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取得皓宸医疗的控制权。
(二)《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能否控制公司、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及认定依据
1、现阶段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情况
(1)北京首拓关于通过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的意见
2023年8月24日,北京首拓向公司出具《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函》回复,北京首拓关于通过汇垠日丰行使股东权利的意见如下:
“(1)我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汇垠澳丰向我司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单方擅自要求解除我司与其签署的《合作协议》。我司不认可上述合作协议解除事项,已通过司法程序积极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截至我司回函之日,我司与汇垠澳丰关于《合作协议》解除争议事项尚未有生效的判决结果。
(2)根据《合作协议》的安排,我司作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汇垠澳丰根据我司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且除非我司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自我司收到汇垠澳丰单方向我司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之日至我司回函之日,我司尚未向汇垠澳丰发送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如后续我司拟行使相关权利,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发送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积极依法行使我司权利,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生产经营的稳定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汇垠日丰关于行使股东权利的意见
2023年8月25日,汇垠日丰向公司出具《回函》回复,汇垠日丰关于行使股东权利的意见如下:
“因北京首拓融汇未在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前向浦发银行
广州分行支付优先信托本金及其预期收益,且根据《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北京首拓融汇不再享有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及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并进而触发了《合作协议》第3.2条项下汇垠澳丰终止《合作协议》的条件。此外,《合作协议》第8.2.2条约定,若汇垠日丰未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管理费,则北京首拓融汇应依据《合伙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即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合作协议》第10.5条约定,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因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或汇垠日丰支付的本年度合伙企业管理费1,1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10.5条约定,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基于以上原因,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及2023年8月7日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决定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将不再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根据《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汇垠澳丰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行使汇垠日丰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可以通过汇垠日丰控制皓宸医疗,因此,汇垠澳丰将恢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上述相关方的回复,及北京首拓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合作协议》解除事项提起诉讼的情况,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首拓与汇垠澳丰、汇垠日丰关于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情况存在争议,《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解除应以法院生效判决或北京首拓与汇垠澳丰达成的有效协议为准。
2、《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能否控制公司、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况
若《合作协议》有效解除,汇垠澳丰能否控制公司、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及认定依据分析如下:
(1)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皓宸医疗的前五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汇垠日丰 | 200,000,000 | 23.81 |
2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鑫鑫向荣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32,263,200 | 3.84 |
3 | 俞娥 | 20,144,400 | 2.40 |
4 | 青岛鑫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5,060,966 | 1.79 |
5 | 王存斌 | 13,859,080 | 1.65 |
(2)汇垠澳丰控制公司的情况
汇垠日丰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管理人为汇垠澳丰。根据汇垠日丰的《合伙协议》、汇垠日丰与汇垠澳丰于2016年8月18日签署的《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汇垠日丰的《8月15日回函》及汇垠澳丰说明,如《合作协议》解除,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汇垠日丰财产,包括行使汇垠日丰所拥有的皓宸医疗股东权利,汇垠澳丰通过控制汇垠日丰行使对皓宸医疗的股东权利。
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投资者被界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四种明确情形,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资料、说明、公开信息检索以及对相关方进行访谈,汇垠澳丰、汇垠日丰是否属于该四种情形的分析如下:
序号 |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 是否属于 |
1 |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 不属于 |
2 |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不属于 |
3 |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 见如下A分析 |
序号 |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 是否属于 |
4 |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见如下B分析 |
A、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根据皓宸医疗现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皓宸医疗董事会共有五名非独立董事,其中三名非独立董事由汇垠日丰根据北京首拓向汇垠澳丰发出的投资指令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由皓宸医疗董事会提名。
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如《合作协议》解除,尽管皓宸医疗目前三名非独立董事由汇垠日丰提名,超过皓宸医疗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半数,但汇垠日丰所提名的上述董事均系北京首拓向汇垠澳丰发出投资指令、汇垠澳丰通过汇垠日丰进行提名的,汇垠日丰未依据其自身表决意愿独立提名非独立董事。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垠澳丰没有自行决定皓宸医疗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情况,如《合作协议》解除汇垠澳丰能否决定皓宸医疗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取决于其提名董事情况及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情况。
B、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关注函》问题2”之“1、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情况”所述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皓宸医疗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汇垠日丰持有皓宸医疗股份总数的23.81%,第二大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鑫鑫向荣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皓宸医疗股份总数的3.84%,其他前五大股东持有皓宸医疗股份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3%,与汇垠日丰持股比例相差较大;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青岛鑫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汇垠日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前五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皓宸医疗最近三年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皓宸医疗最近
三年的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公司股份占皓宸医疗总股份的比例最高为27.7438%,汇垠日丰所持皓宸医疗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皓宸医疗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汇垠澳丰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如《合作协议》解除且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汇垠澳丰可以通过汇垠日丰对皓宸医疗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对皓宸医疗拥有控制权。
3、请说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拟采取何种措施维持你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你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以及你公司就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所建立的具体制度、机制及其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回复:
(一)拟采取的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管理稳定性的措施
1、北京首拓的意见及措施
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管理稳定,根据《8月24日回复函》, 北京首拓认为:
(1)北京首拓融汇积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北京首拓融汇对汇垠澳丰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的效力不予认可,已通过司法程序积极维护北京首拓融汇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北京首拓融汇积极与其提名的董事/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其依法履职并保持任职的稳定性。上市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共8名,其中董事陆璐(董事长兼总经理)、朱谷佳、潘桂岗、陈亚伟、邱新、姜琳等6名董事均为北京首拓融汇通过向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发送意见/建议的方式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目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北京首拓融汇提名的董事陆璐提名,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北京首拓融汇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积极与北京首拓融汇提名并已经长期合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其依法履职并保持任职的稳定性,保障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正常运作,进而确保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的稳定性。
2、汇垠日丰的意见及措施
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管理稳定,根据《8月15日回函》、《8月25日回函》,汇垠日丰认为:
(1)《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皓宸医疗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3.81%。上市公司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汇垠日丰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仍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汇垠日丰作为控股股东,将通过董事会、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根据《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汇垠澳丰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行使汇垠日丰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因此,在《合作协议》解除后,汇垠澳丰通过汇垠日丰控制皓宸医疗。
(2)汇垠日丰及汇垠澳丰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或方案,亦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存在相关计划或安排,届时亦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现阶段为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稳定性,汇垠日丰及汇垠澳丰将在确保自身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基础上,原则上维持皓宸医疗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保持企业在经营管理、采购销售及技术研发等关键环节的稳定,继续推进公司“口腔医疗服务+实业制造”双主业发展的产业运营布局。
结合上述北京首拓、汇垠日丰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管理稳定的意见及措施,北京首拓积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并积极与其提名的董事/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其依法履职并保持任职的稳定性。若《合作协议》被依法有效解除,汇垠日丰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3.81%,上市公司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汇垠日丰仍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汇垠日丰将通过董事会、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现阶段为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稳定性,汇垠日丰及汇垠澳丰将在确保自身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基础上,原则上维持皓宸医疗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保持企业在经营管理、采购销售及技术研发等关键环节的稳定,继续推进公司“口腔医疗服务+实业制造”双主业发展的产业运营布局。
另外,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中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多年,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积极建议汇垠澳丰、北京首拓等相关主体妥善处理目前关于《合作协议》履行及解除存在的相关争议事项,确保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涉及权益变动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发生及进展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规则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就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所建立的具体制度、机制及其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制度,就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防范资金占用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经营性占用,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在日常资金审批过程中,尤其加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流程的管理和审核力度,同时公司财务部定期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能够有效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除上文已提及的北京首拓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宜,北京首拓与汇垠澳丰之间就上述关于《合作协议》解除事项不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目前,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