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点45分
(2)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璐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康超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0,84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1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0,81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90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1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1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王鹏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