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7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7月21日以通讯方式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亚玛顿(本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亚玛顿”)的申请,为满足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需求,本溪亚玛顿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合计金额2,500万元。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按担保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条款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溪亚玛顿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具备良好的履约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且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为主,本次担保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不设置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本溪亚玛顿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且担保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