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95号”《关于核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非公开发行新股39,062,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2,000,000.00元后,金额为人民币988,00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号)。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扣除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853,316.00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6,146,684.00元。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BIPV防眩光镀膜玻璃智能化深加工建设项目”,将该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1,468.47万元(含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新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8,000万元用于“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3,468.4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玛顿(石家庄)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金额(万元) | 资金用途 |
1 | 亚玛顿(石家庄)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 13050110998709001600 | 8,000 | 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亚玛顿(石家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路、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时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