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威:关于收到厦门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0  金达威(002626)公司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厦门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航:

2024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错误,公司在公告中对相关数据作了更正。

公司以前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指标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洪航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