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和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事项
经审阅陈俊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并充分了解其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陈俊超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对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选举陈俊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成都蜀都高级路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道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是为了满足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担保总体风险可控,决策流程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对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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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勇 申宇 应千伟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