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本报告期新增对子公司担保3,000万元,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8月11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
要事项”部分相关内容。
3、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公司还适时采取相关风险防控措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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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勇 申宇 应千伟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